来源:正一 浏览人数:143 次更新时间:2021.07.21
第一百四十一条 企业应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经过确认或验证,应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确认和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应在验证总计划中以文件形式清晰说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应建立确认和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
1. 设计确认(Design Qualification或D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
2. 安装确认(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或I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
3. 运行确认(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或O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 ;
4. 性能确认(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或PQ)应证明厂房、辅助设施和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持续有效地符合标准要求。
5. 工艺验证(Process Validation或PV)应证明一个生产工艺在规定的工艺参数下能持续有效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符合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验证其对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能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的用途、药品标准和规定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确认和验证不应视为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和验证后应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及其它因素发生变更时,应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清洁方法应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应在验证总计划或其它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
第一百五十条 应根据验证对象制定验证方案,并经过审核、批准。验证方案应明确实施验证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验证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有记录并存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应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