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一 浏览人数:130 次更新时间:2021.07.23
第一节 原则
第三百〇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以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节 自检
第三百〇七条 自检应按预定的计划,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药品发运、投诉、药品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确认其符合质量保证的要求。
第三百〇八条 应由企业指定人员独立、细致地进行自检,也可请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
第三百〇九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有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此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也应有相应的记录。